當孝道遇上法律

2010年1月31日,南京某家敬老院里一位老人正孤獨地拄杖前行。不知新修訂的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中有關對子女探視父母的條目,能否改善她的狀況?
新修訂的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將針對無人照顧的“空巢老人”立法,規定“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、孤立老年人”,特別強調“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”,對于違反規定者,老人可以訴諸法律施以懲誡。這種將道德潛規則轉換為法律顯規則的舉措,暴露了作為傳統美德之首的“孝”在當代社會的困境,也暴露了家庭倫理與國家秩序之間幾千年來同構關系的危機。我們不妨追隨莊子“每下愈況”的方法論,從倫理、社會和心理這三個層面,考察孝道的歷史依據和現實基礎,觀照它在現代性語境下遭遇的基本問題。
“孝”的倫理學
孝者,善事父母也。儒家倫理以“孝悌忠信禮義廉恥”為做人之根本,即所謂的“八端”,而“孝”則高居八端之首。故古訓曰:“百善孝為先”,不孝之子往往被斥為“忘八端”,后來以訛傳訛演變成了“王八蛋”這個罵人的詞——其實跟那種水生的鱉科動物并沒有什么關系。凡夫俗子即便搞不清孔孟之道、五倫八端為何物,但被叫作“王八蛋”肯定不是什么好事:那可是對人格的全盤否定,一般情況下沒誰會用這個詞相互開玩笑。由此可見,國人在倫理問題上其實有著嚴肅的潛規則——孝敬父母是一條不可逾越的底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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